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 請 人 葉冠興 上列聲請人葉冠興因與相對人許麗梅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葉冠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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