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2號
CHDV,113,司拍,3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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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葉冠興



上列聲請人葉冠興因與相對人許麗梅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葉冠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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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