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2號
CHDV,113,司拍,22,2024020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韋嘉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鎮○段000地號、420地號、442地號,同
段74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