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2號
CHDV,113,司拍,12,2024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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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邱妙卿
關 係 人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永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邱妙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亨對 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2,0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關係人等向 聲請人借款156,109,570元,並簽發本票乙紙,詎屆期付款 提示,仍有129,968,788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 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 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 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 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 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渠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草湖南 0000-0000 8628.08 全部 002 彰化縣 芳苑鄉 草湖南 0000-0000 5633.1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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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