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366號
CHDV,113,司執,7366,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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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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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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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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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東華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東華為強制執行,並聲請 查詢債務人勞保、所得及財產清單資料,可知該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烏日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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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