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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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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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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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東華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東華為強制執行,並聲請
查詢債務人勞保、所得及財產清單資料,可知該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烏日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