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39號
CHDV,113,司促,539,2024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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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圳


債 務 人 李建民即聖沅通訊行



一、債務人李建民即聖沅通訊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8,345
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5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建民即聖沅通訊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3,745
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5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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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