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0號
CHDV,113,司促,460,2024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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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許榮唐
債 務 人 黃金龍

一、債務人黃金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050元,及自民國1
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
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
明文。經查,債務人騰易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
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
,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本件債權人雖請求債務人騰易
實業有限公司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惟債務人騰易實業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清華,其戶籍現設於新北○○○○○○○○,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現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依法須為公示送達。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債
權人關於債務人騰易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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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