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56號
CHDV,113,司促,1556,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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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林柏伸世緯烘焙原料行


上列債權人林柏伸世緯烘焙原料行因與債務人呂文庭即日祥食
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為呂文庭即「日祥食品」?抑或呂文庭即「日祥
餅行」?並提出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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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