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03號
CHDV,113,司促,1403,202402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因與債務人鄭金柱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