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王貴容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徐樹發
徐天賜
徐秀鶯
徐樹根
林淑卿
林紅燕
林秋鈴
林綉環
林弘祐
林弘志
林弘國
黃麗雲
黃讌茹
黃文財
黃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
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之程序部分第一段、實體部分第三段關於被告徐秀「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秀「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