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35號
CHDV,112,補,835,202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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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楊森鴻



被 告 陳石秀英
洪詩
許梓民
黃瀧
陳倉
鄭雅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824地號土地、住宅區、全部面積147.69㎡
公告現值31000元/㎡)核定為新臺幣457萬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萬63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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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