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彭權政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王傳生
王傳梓
王翰閔
王宥姈
王佳齡
王譽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