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63號
CHDV,112,消債更,163,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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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柯廷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



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399,097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 不成立(本院民國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6號)。聲請人每 月收入為29,950元,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3,000元,名下有一 部93年出廠汽車及一部104年出廠機車,上開機車及汽車財 產價值約30萬元,還要扶養父母親,每月扶養費用各3,000 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 人之債權人清冊、更生償還計劃書、身分證影本、本院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薪資袋、薪資證明、財產增減變動表、 汽機車行照影本、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存摺影本為證 ,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110及111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勞保與就保資料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查詢聲請人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查聲請人近2年綜合所稅結算申報 書在卷可稽。
 二、臺灣銀行彰化分行於112年10月18日陳報聲請人勞工紓困 貸款債務44,005元、就學貸款278,622元,依勞工保險條 例(下稱勞保條例)第2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為不免責債權 。勞保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就未受償之紓 困貸款本息於債務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 。從而,臺灣銀行彰化分行之勞保局紓困貸款債務44,005 元不列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中,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收入為29,950元【卷第227頁】,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為13,000元【詳本院卷第23頁】,已低於臺灣省112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為17,076元,故應 可採認。又聲請人稱每月須支出父母親扶養費每人各3,00 0元,然依卷附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父親名下有300萬元 投資,故無受聲請人扶養之資格,僅扶養母親部分應予准 許,依聲請人陳報之親屬系統表聲請人尚有另2名姐妹( 詳本院卷第231頁),故聲請人主張母親之扶養費3000元 未逾5,692元(計算式:17,076元÷3人=5,692元),應可 採認。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29,950元,扣除自 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3,000元及母親之扶養費用3,000元 後,剩13,950元供清償。而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達2, 536,405元(詳如附表所示),扣除聲請人陳報之汽機車



財產價值約300,000元,債務約2,236,405元,以聲請人每 月可清償之13,950元計算,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 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上開債務總額僅約13年( 計算式:2,236,405元÷13,950元÷12個月≒13.35年)可清 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29歲,此 有卷附身分證影本可參,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6 年,是本件於客觀上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之虞情事之存在。
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 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 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52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7頁) 2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622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81頁) 3 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65,134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13頁) 4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5,933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47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86,842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99頁) 6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25,003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431頁) 7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56,298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499頁) 8.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152,208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515頁) 9.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823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527頁) 10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 債務人陳報 (本院卷第541頁) 1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43,290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97頁) 合計 2,53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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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