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26號
CHDV,112,司聲,526,202402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陳弘仁


相 對 人 蘇名湖
蘇玉燕
蘇名珠

相對人兼上列三人

相對人 陳正爐
陳正慶
陳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以111年 訴字第867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共新臺 幣(下同)81,140元,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 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 6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 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 ,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 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 定如附表所示。其中相對人蘇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 珠原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570元,聲請人則 應給付相對人蘇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珠3,513元, 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相對人蘇玉宗、蘇名 湖、蘇玉燕蘇名珠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37,057元( 40,570-3,513=37,057)。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蘇 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珠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 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蘇玉宗蘇名湖、蘇玉 燕、蘇名珠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如曾 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併此敘明。
五、另相對人蘇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珠等陳述鑑價費用 沒有必要,不應列入訴訟費用等語,然此項鑑價費用係由審 理程序中由本院囑託所為之鑑價程序(參照原訴訟卷宗第34 1頁),勘認此項費用係為釐清共有人間爭執作為證據之訴 訟必要費用,應屬訴訟費用之範圍,當予計入本件訴訟費用 之範圍,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 1,140 聲請人 112.5.17、111.8.25、 鑑價費用 80,000 同上 112.7.14 小計:81,140元 第一審裁判費 20,701 相對人蘇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珠 111.8.30 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7,400 同上 111.12.26、112.3.9、112.4.20、112.5.16 小計:28,101元。 附表: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蘇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珠之訴訟費用額 蘇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珠 連帶負擔 50% 連帶給付 40,570 -------------- 陳正爐 12.5% 10,143 3,513 陳正慶 12.5% 10,143 3,513 陳弘仁 12.5% -------- 3,513 陳正宗 12.5% 10,143 3,513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 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 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