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江秉祐
被 告 陸進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9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