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琇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9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 月7日1時43分許,見陳永昌駕駛小貨車返回彰化縣○○鎮○○路 000巷00號內庭院時,竟以其事先準備之不明液體,自其居 住之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2樓陽台,由上往下朝甫打開 車門之陳永昌潑灑,致陳永昌受有兩眼化學性液體侵入灼傷 、結膜炎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3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