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2號
CHDM,113,單禁沒,52,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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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淑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10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陸壹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淑萍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字第10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粉末2包(毛重0 .9公克、0.2公克),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8日釋放 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二)扣案之粉末2包(驗餘總淨重為0.61公克),經送鑑定結 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 112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4370號鑑定書(毒偵卷 第155頁)在卷可證,是該扣得之粉末 2包確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係供包裹毒品之用, 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亦應 視同毒品。從而,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惟因前開扣案物品本屬應宣告 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裁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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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