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21號
CHDM,113,交簡附民,21,202402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張國民
張立人
張銀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鄭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