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20號
CHDM,113,交易,120,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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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浚皓


蕭凱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395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交簡
字第20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因認被告顏浚皓、蕭凱聰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等所犯前述之罪,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王新龍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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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