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心
趙德清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德清(Telegram「A02工群」代號「 道奇」)、被告楊心(Telegram「A02工群」代號「地表上 最強」)與黃瑞成(Telegram「A02工群」代號「毀涙」) 、江柏翰、黃逸傑、林明傑(Telegram「A02工群」代號「 順利」)、蘇韋亘(Telegram「A02工群」代號「咪拎」) 、周益任(Telegram「A02工群」代號「奧迪」、Telegram 「A02工群」代號「小大」)基於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 稱詐欺集團)之犯意,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加入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Telegram群組代號「李別問」(本詐欺集 團出資組成者)」、馮叡彣(Telegram「A02工群」代號「 飽滇」)、萬雯萱(Telegram「A02工群」代號「小辣椒」 )(以上2人為男女朋友,為本詐欺集團總指揮及總收水) 」等人(均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所組成Telegram名稱「 A02工群」之詐欺集團。被告趙德清、楊心與「李別問」、 馮叡彣、萬雯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 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實施如附表一「詐騙方式」欄 所示詐術內容,致如附表一「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各依 指示將如附表一「匯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 金額,轉入本案詐欺集團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金 融帳戶)後,再由被告楊心依「李別問」等人指示分別持
本案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提領時間」及「提領 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提領金額」欄 所示金額,被告趙德清則於提領上開金額現場附近把風,並 由被告楊心將提領款項交付被告趙德清後,被告趙德清統 一交付上手,嗣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發覺有異報警,經警調閱 附表一提領地點、提領地點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 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 年台非字第77號裁判意旨參照)。再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 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 ,更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 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 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 一部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 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 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 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趙德清、楊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告訴人丁○○、 甲○○實行加重詐欺、洗錢之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另案起訴,就被告趙德清對告訴人丁○○實行加重詐欺 、洗錢部分,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以110年度原訴字 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對告訴人甲○○實行加重詐 欺、洗錢部分,由本院於111年6月16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11年7月21日確定,就 被告楊心對告訴人丁○○實行加重詐欺、洗錢部分,由本院 於111年3月10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月,對告訴人甲○○實行加重詐欺、洗錢部分,由本院於1 11年3月10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 月,並於111年4月12日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有前案判決 書、被告趙德清、楊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
㈡依前案判決書所載,於110年7月27日某時,被告趙德清、楊 心與黃瑞成、蘇韋亘、「李別問」、「飽滇」、「小辣椒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
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被告楊心 使用LINE暱稱「冰淇淋」及Telegram軟體暱稱「外送客戶 趙冰冰」,指示不知情之黃俊鈞於同日上午8時許分別至臺 南統一超商文成門市及台江門市領取,裝有羅以綸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潘棋容第一商銀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之包裹,再寄至被告楊心指示之地點後,由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分別實施如附表二「詐騙方式」欄所示詐術內容,致如 附表二「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各依指示將如附表二「匯 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額,轉入本案詐欺 集團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二「匯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 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金融帳戶)後,再由蘇 韋亘依「李別問」、「飽滇」、「小辣椒」等之指示分別持 本案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提領時間」及「提領 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提領金額」欄 所示金額,被告趙德清、楊心則於提領上開金額現場附近 把風,並由蘇韋亘將提領款項交付被告趙德清、楊心後, 被告趙德清、楊心統一交付黃瑞成,黃瑞成則轉交款項予 「飽滇」、「小辣椒」收受,「飽滇」、「小辣椒」再交付 「李別問」,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 佐,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無訛。
㈢觀諸本案公訴意旨,提領、轉交告訴人丁○○遭詐欺款項之情 節,雖與前案判決認定有異(本案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楊心 提領告訴人丁○○遭詐欺款項後,交付與被告趙德清,前案判 決書則認定蘇韋亘提領告訴人丁○○遭詐欺款項後,交付與被 告趙德清、楊心,再由被告趙德清、楊心交付與黃瑞成) ,然告訴人丁○○遭詐欺之情節、依指示匯款之日期及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等節,均與前案判決相同,顯係同一詐欺集 團成員對相同之告訴人丁○○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侵 害同一法益,為同一案件,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為該前 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㈣再觀諸本案公訴意旨,告訴人甲○○遭詐欺而於110年7月28日0 時6分、0時13分,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9,986元、2萬9,9 86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依前案判 決書所載,告訴人甲○○遭詐欺而於110年7月27日22時1分、2 2時2分,轉帳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則告訴人甲○○在前案與本案匯款之時間 、金額、人頭帳戶等節並不同。然本案公訴意旨所主張告訴 人甲○○遭詐欺之情節與前案判決相同、依指示匯款之時間與
前案判決相近,且告訴人甲○○本案匯入遭詐欺款項之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亦為本案詐欺集團 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綜合上情,顯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對相 同之告訴人甲○○為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而使告訴人甲○○在 密接時間接續匯款,足見被告趙德清前案與本案係於密接時 間收取告訴人甲○○同次受騙款項,被告楊心前案與本案係 於密接時間提領、收取告訴人甲○○同次受騙款項,故前案與 本案應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是此部分之 犯罪事實,已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㈤從而,公訴意旨就被告趙德清、楊心上開同一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事實,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 開說明,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而應諭知免訴之 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丁○○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7日21時,撥打甲○○之行動電話,佯稱之前文具訂購因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辦理更正云云,致丁○○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分別於110年7月27日21時52分、22時,先後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各自轉帳4萬9,989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6元,本院逕予更正)、2萬4,985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楊心持左列帳戶金融卡前往取款,之後將款項交付趙德清,再由趙德清將款項交付上手。 110年7月28日0時8分50秒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崙北門市」ATM。 5萬元 2 甲○○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7日21時,撥打甲○○之行動電話,佯稱之前慈善機構(財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捐款因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辦理更正云云,致甲○○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分別於110年7月28日0時6分、0時13分,後以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先後轉帳,各自轉帳4萬9,986元、2萬9,986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楊心持左列帳戶金融卡前往取款,之後將款項交付趙德清,再由趙德清將款項交付上手。 110年7月28日0時16分13秒 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宇勝門市」ATM。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丁○○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7日21時許,撥打丁○○之行動電話,佯稱之前購物時因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辦理更正云云,致丁○○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分別於110年7月27日21時52分、22時,先後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各自轉帳4萬9,989元、2萬4,985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蘇韋亘持左列帳戶金融卡前往取款自行前往取款,再將之交付楊心、趙德清後,由楊心、趙德清交付黃瑞成收取。黃瑞成再付馮叡彣、萬雯萱。馮叡彣、萬雯萱再交付李別問。 110年7月27日21時59分 中華郵政溪湖湖西郵局ATM 2萬元 110年7月27日22時6分 統一超商新安可門市ATM 5萬5,000元 2 甲○○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7日21時許,撥打甲○○之行動電話,佯稱之前捐款時因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辦理更正云云,致甲○○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分別於110年7月27日22時1分、22時2分,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先後轉帳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蘇韋亘持左列中華郵政帳戶金融卡前往取款自行前往取款,再將之交付楊心、趙德清後,由楊心、趙德清交付黃瑞成收取。黃瑞成再付馮叡彣、萬雯萱。馮叡彣、萬雯萱再交付李別問。 110年7月27日22時18分 中華郵政溪湖湖西郵局ATM 6萬元 110年7月27日22時20分 中華郵政溪湖湖西郵局ATM 6萬元 110年7月27日22時21分 中華郵政溪湖湖西郵局ATM 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