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鼎盛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苓
被 告 陳品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 日內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合法代理之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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