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4號
PTDV,113,補,64,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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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孫鶴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庭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1,69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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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