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劉坤泰
相 對 人 劉聚仁
劉欣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聚仁、劉欣茹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且聲請人未載明欲請求相對人2人每月給付之扶
養費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2人每
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