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72號
PTDV,113,家補,72,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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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黃仲瑄
相 對 人 黃永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永彬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提出相對人黃永彬之年籍資料證明文件,致本院無
法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黃永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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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