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56號
PTDV,113,家補,56,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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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號
原 告 曾綉

李陳來網

林家瑩

蔣陳招弟

陳銓慶

陳俊吉

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陳勇男

陳建璋

陳建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男等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即其中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屏東縣○○鄉○○段00○00○000
○000地號土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8,627元【計算式
:14,250,552元×(1/8×1/2×5+1/16×1/2)=4,898,626.56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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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