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劉治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112
年度司執字第68189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
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