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葦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放款借據,依據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之約定
,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
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
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擔保借款係以該
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為依據,
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相對人潘葦庭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
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