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昭佑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施雅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施
昭佑、施雅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施昭佑、施雅晨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設立於台南市仁德區非本院轄區,相對人施昭佑 、施雅晨戶籍分別設於台南市歸仁區、台南市永康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 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