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
代 理 人 蘇子娟
債 務 人 蔡政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28,600元、②114,28
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5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本金、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7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本金、利息超
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