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施聖葶即峨崚.金璐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8,0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施聖葶即峨崚.金璐兒於民國110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
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0
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413,263元正未給付,其中392,083
元為本金;19,88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施聖葶即峨崚.金璐兒於民國111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
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
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244,791元正未給付,其中231,826
元為本金;12,17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2083元 施聖葶即峨崚.金璐兒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1826元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