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賴韋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勝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勝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陳報其住所。
三、經查,聲請狀所附之退票理由單不清晰,故請提出清晰可辨
識之退票理由單(若影印不清晰,請提出正本),或得請求相
對人返還借款新台幣8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