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00號
PTDV,113,司促,900,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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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尤常貴即張常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65元,及自民國9
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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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