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70號
PTDV,113,司促,870,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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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翁志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2,31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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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