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7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翁志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2,31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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