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12號
PTDV,113,司促,712,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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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奇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達漁業
有限公司、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號碼VK00000000號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000元,惟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為135,000元,故
請提出該筆貨款為135,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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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奇積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