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06號
PTDV,113,司促,706,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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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古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610元,及自民國105年10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古豐誠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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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