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94號
PTDV,113,司促,594,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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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朱宏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108元,及其中①新臺幣22,
116元、②新臺幣25,731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7.88、②14.88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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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