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5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富雄、何仕文、杜光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何富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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