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2號
PTDV,113,司促,452,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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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富雄何仕文杜光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富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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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