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國彥、江金娘、邱國貞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分別為民國111年2月1日、111年
3月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起算日均為111年8月24日。
二、請提出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