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0號
PTDV,113,司促,350,2024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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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約克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債 務 人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綜民
債 務 人 雯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羚
一、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78,19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雯怡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54,805
元,及其中新臺幣①5,568,604元、②1,686,201元部分,分別
自①支付命令送達翌日、②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如有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另一債務人於給付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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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雯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