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騰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235元,其中本金71,108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1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債務人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係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
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㈡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帳款尚餘74,235元其中本
金71,10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