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15號
PTDV,113,司促,1615,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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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嘉欽
債 務 人 白玉玲李宜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43,7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83,33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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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