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張綺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 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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