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37號
PTDV,113,司促,1537,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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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張綺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
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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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