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55號
PTDV,113,司促,1455,202402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華


債 務 人 吳定綻



林莉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34,857元,
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2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尚欠違約金1,01
1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