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聲請人與蘇仕文即蘇姚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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