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51號
PTDV,113,司促,1451,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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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聲請人與蘇仕文蘇姚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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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