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淙勛即楊春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20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98,807元整,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楊春海於00年0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3,202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98,80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69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807元自113年2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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