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2號
PTDV,113,司促,142,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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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債 權 人 施承華華瀚測量工程行



債 務 人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綜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9,8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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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