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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2號
PTDV,113,司促,142,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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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施承華華瀚測量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上華瀚測量工程行之印文。
三、請更正相對人之統一編號。(應為00000000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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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