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湯隆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於主管機 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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