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714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2%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74,7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