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賓文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9日止累計44,085
元正未給付,其中43,551元為本金;441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551元 林賓文 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