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39號
原 告 鄧○英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起
訴:
一、提出原告鄧○英、被告陳○升、陳○伶、陳○惠、陳○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風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遺產稅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